7月25日,县司法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规定,接受由湖北省宜昌市监狱管理局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。
此次接收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,因重度肺病需监外就医,申请暂予监外执行。考虑到该对象的身体状况,湖北省宜昌市监狱管理局与县司法局经沟通协调,决定直接到该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办理交接手续。期间,工作人员对该对象进行入矫宣告工作,对该对象的病情、思想状况、工作和生活等问题进行详细询问,还对其保证人详细告知社区矫正期间须遵守的规定,要求其配合县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监管,让其在矫正期限内安心养病,积极改造。
(通讯员 卢胜宝)